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榻春欢 第87章早就该知道,她的本事是不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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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我爱小钱钱 分类:都市 更新时间:2026-05-19 09:57:41 来源:源1

第87章早就该知道,她的本事是不小的(第1/2页)

时闻竹忽然注意到他,陆煊微微垂下视线,再次看去时,那位崔表哥居然拍了拍时闻竹的肩膀,还竖着大拇指对时闻竹笑得花枝招展。

他拇指的玉扳指被食指用力一捏,似乎要捏碎了。

“还没到最后呢,结果未可知。”时闻竹淡淡道,再转头看外头时,人群中已经没了陆煊那张脸。

她想,或许他走了吧,他不会关注她的。

上午公堂上开审,对质举证,下午便是辩护陈词,探究其中的可矜情节,以求减刑,甚至免死免罪。

此时人人都绷着一颗心,时闻竹亦是如履薄冰,如临深渊,她也怕自己万一有个疏漏,导致徒劳无功。

堂上的赵大人问她有什么是陈辩的。

时闻竹虽然悬着一颗心,但勉强却勉力镇定下来,这个时候她不能慌,不能乱,她要救的是对她好的哥哥。

“民女以为,山东乡试案真犯死罪之构成,实不符查。”

余光一扫,却见陆煊坐在堂上一旁的旁听席上,面无表情地盯着堂中的她。

他什么时候坐到旁听席的,他这是来看她在公堂上如何与他对着干的吗?

他是什么心思不重要了,这场官司过后,或许陆煊便会休了她。

时家不是请不起讼师,而是那些讼师只能在背后为苦主谋划对策,他们在公堂没有为苦主辩护的权利,整个社会的讼师都如此。

只能由苦主自己在公堂上为自己辩护。

时闻竹收回这片刻的分神,凝神集中到案子本身上来。

“据《大明律·名例·常赦所不原》条所云,真犯死罪者,谓十恶、杀人、强盗、放火、发冢、受枉法赃、诈伪、犯奸、略人略卖、奸党及谗言左使杀人、故出入人罪之类。此等罪名,皆系有心故犯,情恶重大,常赦所不原。”

“民女翻阅开朝至今的山东乡试所有策问题目、中试答卷、乡试录,宣宗皇帝六年,宪宗皇帝十五年,孝宗皇帝九年,武宗皇帝三年的山东乡试,其策题、学子策文、乡试录中,亦有类似‘丑虏餍饱,虏未南侵’之语。”

“从这些策题策文乡试录通篇看下来,只是论边防形势,客观描述虏未南侵的事实,“丑虏餍饱”是正常的边防分析。策论的原意,只是敌人暂时吃饱,不会南侵,但不应高枕无忧,应早为之备,这是居安思危的正常建议。”

“这与“皇上庙谟详尽、天威所慑”并不矛盾。他们无诽谤朝廷之故意,无结党营私之行为,无危害社稷之实迹,何得以真犯死罪论处?”

“回看此案,职所犯者,监临乡试失察之责也。策问题目,系考试官周矿、时闻松等拟定;录文刊刻,只是依例审核。以“丑虏餍饱”指为讥讪,实乃断章取义。”

时闻竹呈上辑出来整理成文书的证据,赵元夫示意小吏收上来查阅。

旁听席上正襟危坐的陆煊,目光落在时闻竹身上,她在堂上的谈辞如云,有理有据,条理清晰地陈辩,让他眼睛不自觉的一直盯着她的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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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从前只得让人夸一句漂亮罢了,但此刻的她却像明珠那般熠熠生辉,光彩夺目,这是他从来没有见过的时闻竹。

她为了救哥哥,是真的下足了功夫,是真的在用她的所学去救她在乎的人。

他之前反对她上公堂辩护,一是因为女人上公堂会被人耻笑非议,二是因为她年轻,觉得没有能救人的能力,三是怕她坏了事,反而坏了他的一番谋划。

四年前,那个十六岁的小姑娘能给他写状纸,指点他如何用律法夺回母亲的田产,他早就该知道,她的本事是不小的。

陆煊唇角露出自嘲的笑意,是他小看了时闻竹,是他从没有真正了解她,了解她的本事。

他还拦着她上堂辩护,真是愚蠢!

赵元夫览阅呈上来的证据,字字句句,条理清晰,还特意用不同颜色标注出来,一目了然。

这样的一份证据作为论证“丑虏餍饱”为客观描述,确实有一定的道理。

诸多例子罗列出来,也能佐证“丑虏餍饱”并非有心讥讪,只是正常的陈述。

从前这样的例子没有定罪,要是今日这种情况被定罪,有失公允,恐难服众。

陆煊视线瞧见赵元夫略有从容的神色,便知这位赵大人心中自有一杆称,能秉公处理。

便又听见赵大人请他夫人继续陈辩。

接着往下听,陆煊才知时闻竹陈辩的才能是多么的不容小觑。

礼部尚书曾指出来的“悖逆之词”,他夫人一一在公堂辨析开来,还举了例子,呈上了佐证,有理有据,条分缕析,每一个环节都丝丝入扣,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可到“继体之君,德非令主”“继体之君不道”这一句时,她却不辩护了。

陆煊眸色露出难得的赞赏,看堂下夫人的眼神越发柔和。

看来他夫人理解了他所说的关键了,真是聪慧无双!

孝宗武宗是父子,而武宗皇帝无子,皇上以旁支入嗣,藩王入继,本该是承祧孝宗皇帝这一脉,可皇上登基后,追尊生父为皇考献皇帝,因此掀起数年的大礼议之争。

继体之君不道,德非令主,便是明晃晃地讽刺皇上,这才是这种案子“叛经讪上、狂悖不道”的关键。

不管这些叛逆之言,是有心还是无意,只要出现,就是死罪。

可要是时闻竹能将前面的叛逆之语推翻,证明是客观陈述,这两句不用辩白,也能讼白无罪。

他的夫人,能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准备好证据呈堂,本事真大。

他夫人又陈:“《大明律》上说,杂犯死罪,非十恶、故杀人、反逆缘坐、监守内奸、盗、略人、受财枉法中死罪者。”

“《读律佩觿》亦说,真犯,又称实犯,即有心故犯;杂犯则指因过误或牵连致罪者。此案中的官员,没有故意之心,也就没有恶意的无讥讪之意。此案的情形,正合杂犯死罪之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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