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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庆中兴 第1285章 豁贱为良奉纶音(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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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休息的云 分类:其他 更新时间:2025-05-19 01:18:27 来源: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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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载坖的上谕下达之后,不仅仅是东南的地方官府震动了,而且很多地主们也大感诧异,因为在他们的认知中,自己的奴仆自己怎么不能随意处置?现在官府居然要过问此事,简直是岂有此理。

但是朱载坖严旨再三,要求地方州县衙门必须接受有关地主欺压义男、雇工等的上告,凡是涉及到人命重案,要立即上报督抚重臣处置。

锦衣亲军和巡按御史也要接受百姓的上告,对于由地方官府不接受百姓上告后者包庇纵容这些豪强地主的,朱载坖下旨要求锦衣亲军和巡按御史上报严惩,而海瑞也是雷厉风行,不仅接连行文,要求浙直两省的各府州县衙门必须接受百姓的上告,一旦由州县不接受上告而百姓越级告到海瑞处的,海瑞即行弹劾,题参正印。

同时苏州知府朱文科也向朱载坖上疏,请清理人口以核黄册,朱载坖看过之后,直接将朱文科的奏疏下右都御史兼兵部尚书总督浙直海瑞,令其提出意见,看是否能够在浙直两省先试行,然后向全国推行。

海瑞随即上疏朱载坖,认为可以试行,进行人口统计,同时要对原本的户帖制度加以变革,大明的户口本叫户帖,全称为户口勘合贴,从洪武年间就建立起来了,按照太祖制定的户籍清查办法,是非常严格。

户帖是由户部制作的,上面盖有官印,户帖各具乡贯、丁口、田宅、畜产,户部印验之,发给州县。户部尚书、侍郎以次官员,须事先在户帖上押名。

而具体负责登记的是州县,州县正印为提调官,负责此事,州县衙门将百姓一一清点过目后,将每户的原籍、户种、住址、人丁和事产信息填写户帖,并押名。户帖填写完毕后,撕下籍联,将户帖交由各户收执。

然后朝廷还是核查,根据太祖的规定,由不出征的军士分赴各州县,持户帖籍联挨家挨户比对户帖勘合字号,核实户帖所载内容。对于官吏隐瞒、百姓躲避的现象,进行严厉惩处。

根据太祖的规定,户帖十年一造,每十年进行一次核实,但是实际是到了现在,这东西已经名存实亡了。现在朝廷对于大明到底有多少百姓,实在是掌握不了,虽然也在进行黄册的编撰,但是上到皇帝,下到群臣,都很清楚现在的户口失实,朝廷根本不掌握实际的户口数量。

朱载坖仅举一例就可以说明此事了,永乐元年统计的大明的户籍人口是六千六百五十九万八千三百三十九人,而到了嘉靖二十一年,朝廷再次统计户口的时候,得到了数字是六千三百四十万又一百九十五人,也就是说,按照这个统计从永乐元年到嘉靖二十一年,大明的人口非但没有增加,反而还减少了三百一十万,大明又没有爆发长期的战乱,一百余年人家不增反减,这是正常的吗?

新增的人口到了哪里去了?很明显,都被这些豪强地主给隐匿了,他们隐匿了大量的人口,导致朝廷的差役无人应承,老实申报的百姓反而要承担更加重的赋税徭役,简直是岂有此理!而且朱载坖还详细查看了户部每一次的统计,大明人口在户部档案最多的时候是成化十五年,达到了七千一百八十五万又一百三十二人。

随后就一路下跌,到了弘治十五年,大明的在籍人口创纪录的下跌到了五千零九十万又八千五百九十二人,这个数字比洪武十四年还少九百万,弘治中兴,他妈的兴了个什么东西?

随后在武宗、世宗时又开始缓慢增加,尤其是嘉靖,他是不相信这个数字的,不仅他不相信,张璁、霍韬等人也不相信,霍韬因为此事还曾经上疏弹劾过户部,霍韬在奏疏中称:““国初户口宜少,而多。承平时户口宜多,而少。户部以何为辞?”

在嘉靖和张璁等人的推动和后来严嵩对于东南不断的稽核户籍的严令之下,在嘉靖年间,朝廷掌握的人口才恢复到了六千五百万左右,但是朱载坖很清楚,这个数字显然是大大的不足的,尤其是浙直两处,人口是逐年减少的,朱载坖信了那才是有鬼。

对于海瑞的上疏,朱载坖当即御批,要求海瑞和浙直两省的官吏,商量出一个妥帖的办法,务必要将大明的人口问题搞清楚。

而同时,奉朱载坖之命巡按浙直的徐元春也向朱载坖上疏,就他自己所见到的景象向朱载坖陈奏,当然,徐元春的奏疏是经过徐阶润色过的。

在奏疏中,徐元春说明了两个问题,第一,就是在浙直境内,确实是存在着大量的奴仆,地主们蓄奴的现象也确实是非常严重,这点毋庸置疑。第二就是蓄奴的方式问题,徐元春谈到了两种方式,一就是所谓的义男义女,这是明摆着的奴仆,已经被大明当成潜规则了。

还有一种就是所谓雇工,在东南,习惯上将雇工称为雇奴,雇工不是单纯的,自由的雇佣劳动者,他们在大明法律上居于对雇主的从属地位,按照大明的法律解释,部曲与部曲虽名目稍有不同,而以主临之亦仆人也。也就是说,东南的所谓雇奴,也是一种奴仆,只不过有时间限制,他的子孙并没有继续给主家服务的义务。

徐元春认为,对于这两种奴仆,要予以区分处置,义男义女,是决不能允许的,必须干预,但是雇奴本质上还是良人,并非贱籍,不影响子孙,如果要横加干涉的话,反而会影响百姓的生计,毕竟到地主、富户家做工是很多穷人的生计来源,不能加以断绝。

至于雇工人的身份问题,徐元春认为,雇工人自受雇之日始具有雇工人身份,在受雇期限内被主人役使,对主人及其亲属成立主仆各分,演化为良贱关系。雇工人在主仆家庭体系之外则是良人身份,仍旧是朝廷的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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