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鬼才律师:劝人自首还被送锦旗? 第134章 从哪里开始就从哪里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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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匿名 分类:其他 更新时间:2025-05-23 13:28:29 来源: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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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4章从哪里开始就从哪里结束(第1/2页)

在现实中,很多人以为的律师调查就是查银行余额,不动产和名下汽车什么的,那你想错了。

除了这些以外,还有很多其他的名下财产,比如基金和股票,比如保险,理财类的保险不说,人身类的保险同样可以被执行。

这些东西都需要主动去查才行,你才能知道对方的流水走向。

经常打官司的人都遇到过执行难的问题。

执行法官会告诉你,你去找对方的财产线索,你找到了我们才能去查。

那大家就会很茫然,你们法院都找不到,我踏马一个普通人去哪找财产线索。

你这纯粹就是懒政,你就是不作为,我要投诉你。

好了,你的投诉没有什么卵用不说,执行法官更不会上心你的案子。

很多人不懂什么叫财产线索,更不懂什么叫有效投诉!

举个最简单的例子,公积金,这个法院能不能查,能查,但仅限于本地,因为只能用“点对点”查控系统。

目前公积金方面各省都没打通,你法院更别说查了。

那这个时候怎么办,找到各省市的公积金官网,输入对方手机号和身份证号,结果反馈是未注册,说明对方没有公积金账户。

但如果相反,那就说明对方该省有公积金账户,这个就叫财产线索,因为你不知道这里有多少钱。

那这个时候你就可以把这个给执行法官,让对方去查。

如果对方不去查,那这个时候你去投诉就没问题了,因为这就是妥妥的不作为,投诉了必定要处理。

言归正传,周云这次找到的并不是转账类的线索,而是保险!

或者可以说,现在已经有不少人学会了新的转移财产方式,比如很多人都知道的,保险避债,经常买保险估计都听营销人员说过。

保险避债的核心就在于《保险法》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而最近一两年情况不一样了,各地法院包括最高法都已经有了案例,像是人寿和人身的一些保险都可以被强制执行了。

但有的人不知道,比如吴玉芳,又比如刘嘉乐。

这充分说明了学习的重要性,想当老赖,那你不但要懂得如何规避债务,你还要时刻保持学习,跟上法律更新的潮流。

不然,今天没办法执行,可能明天就行了……

当然,这不是让大家当老赖,而是想说,老赖都要学习,那你作为债权人就更要学了。

有的东西你可能一辈子都用不上,但只要用到一次,那就值了。

通过调查吴玉芳的六张银行卡银行流水,以及微信账户和支付宝的转账记录,周云大概确定了一件事。

那就是在章云帆提出要起诉离婚的第二天,吴玉芳购买了五份分红类型的保险。

而在离婚案立案后的第三天,吴玉芳又购买了四份保险,大概和她接到起诉状副本等材料的时间一致。

但是两次的购买保险,吴玉芳自己又不是被保险人。

带着这个疑问,周云又调取了刘嘉乐的保险情况……这就是两份调查令的好处。

放在其他地方,你就算知道可能给第三人买了保险,那你也不好去查。

因为保险这个东西你通过流水只能看到这个钱去了哪里,看不到这个保险给谁买的!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第134章从哪里开始就从哪里结束(第2/2页)

要想知道这个,必须去保险公司查。

那样就特别麻烦,很多时候还不好查,因为你的理由不充分。

有刘嘉乐的调查令查起来还是很快的。

查到后通过对比,周云明确了一件事,吴玉芳购买的这些保险,被保险人为刘嘉乐!

保险是很特殊的,一方面人身依附性很强,另一方面,你像是一些人寿保险,那有很强的储蓄性有价性,基本上已经成了一种理财方法。

买了保险就能固定获得利息分红什么的,你说那和银行存款有什么区别吗?

当然,分红型的保险,分红都是投保人领取的,被保险人享有的是保障权利。

比如大病性质的分红险,被保险人得了某些病之后就能享有保障。

带着查询到的结果,周云回到了律所,随即开始整理证据。

三十日后报警的证据,吴玉芳和刘嘉乐的笔录,以及前五份后四份保险的保单信息,购买记录,还有当时刘嘉乐写的保证书。

以及最重要的,周云自己写的“报案证据目录”。

这玩意其实主要是就是表明这些证据证明了什么,以及是如何形成一个怀疑链条的。

人去抓奸,好抓到了,奸夫也签了保证书再不见面,还主动提出给钱,没问题。

结果回来后离婚,这个妻子又不想离,只能说要起诉。

这边一起诉,第二天妻子就直接买保险,而且买的还是被保险人为奸夫的保险!

你说这两人之后没有任何联系?

至于中间怎么联系,说了什么,这就是公安机关的活了。

要想证明诬告陷害罪,首先要有一点,捏造事实做虚假告发。

而这个案子的核心就在于视频结束之后的情况。

章云帆的视频录到了刘嘉乐提出给钱那里,后面讨价还价这些都是通过笔录来还原的。

所以,如果可以证明那俩故意在后面的笔录里捏造事实,再证明两人早就联系好有了预谋,那就相当于主客观统一。

主观方面想做告发把章云帆送进去,客观方面捏造事实做了虚假告发,那诬告陷害就没有任何问题了。

至于说在笔录里捏造事实这个,我们说过,询问证人和讯问嫌疑人的态度与场所这种那是截然不同的。

讯问嫌疑人是让你坐在后悔椅上,两个警察死死地盯着你,可能还会有一些吓唬之类的话……

询问证人和被害人就不一样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

那情况肯定和讯问不一样,现实中的那些诬告陷害罪,除了纪检方面的举报案例外,基本上都是类似手段搞出来的。

至于说很多强奸罪为什么无罪后不追究,那是因为强奸无罪的原因大部分是证据不充分事实不够清楚。

换句话说就是模棱两可,可能有罪也可能无罪,只不过现有证据无法证明。

所以你不能说女方是诬告陷害。

一切都准备好,周云来到了南云区公安分局,然后拨通了之前提交会见申请时候那位民警的电话。

对,就是之前承办“章云帆敲诈勒索案”的那位民警……

从哪里开始就从哪里结束嘛对不对,对方也正好熟悉这个案子,办起来也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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