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鬼才律师:劝人自首还被送锦旗? 第230章 让他们随便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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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匿名 分类:其他 更新时间:2025-05-23 13:28:29 来源: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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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0章让他们随便转移(第1/2页)

又是一个晴朗的上午,太阳炙烤着大地,长花区法院开庭审理该案。

其他的都好说,劳动仲裁中都已经确认了,而周云要举证证明的有两点,其中一点是,薪酬发放问题,而另一点是业务组成问题。

这也是劳动仲裁中的核心争议问题,郎心公司认为自己不负责薪酬发放,段立伟从事的不是他们公司的业务。

显而易见,你接单从平台上接,和我们也没有关系,所以根本不存在劳动关系。

至于管理这个,确实是存在管理行为,这个没办法否认,因为在劳动仲裁中已经有了每周开会以及请销假聊天记录等等的证据。

请销假聊天记录和程序记录等等在劳动纠纷中的证明力度很大。

为什么呢,你看我不干活得和你请假,这证明了什么,证明你对我进行了管理对不对。

这也算是另一个小窍门吧,日常工作中有时候可以专门去请个假,病假事假都行。

不管公司批不批,这都算是有力证据,可以证明公司对你进行了实质性管理。

我们不是说要像那些“劳动碰瓷人”一样,就是明知道对方故意不签合同,然后入职收集证据,没多久就提起仲裁,要拿双倍工资……

公司可以请律师请法务来设计法律护城河,那劳动者同样要有自己的一套智慧,要在日常生活中稍微注意一下证据的收集。

这纯粹是一种自保的手段,省的到时候发生纠纷要起诉,结果连个证据都拿不出来。

劳动纠纷,但凡平时稍微注意一下,其实真的很简单,自己就能去做。

言归正传,现在周云已经有了充分证据,就是那两份合同。

首先就是洪泉公司和立下公司签订的合同,证明该地区的外卖业务已经委托给了立下公司。

然后便是立下公司和朗心公司之间的合同,证明该项业务承包给了朗心公司,薪酬发放则是由立下公司委托自己的子公司构飞公司负责。

这样证据链就已经全了。

虽然用了那么多手段遮掩,但其实这个钱还是劳动报酬。

然后这个业务也确定是朗心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那就完美符合原劳动部发的《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

首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具有实体资格,没问题,完美符合。

其次,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段立伟都得专门请假,那肯定是服从朗心公司的规章制度,然后从事的也是朗心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完美符合。

最后,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两份合同可以完美证明,确实是业务组成部分。

打官司就这样,根据规定收集证据往里套就行,谁套的更好,那就谁赢。

朗心公司和立下公司都没有请律师,这情况潘总专门找律师咨询过,基本上没什么翻盘的可能。

证据这么充分,没办法反驳。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第230章让他们随便转移(第2/2页)

所以全程都没引发什么大的波澜,更像是在走程序一样。

法庭辩论结束,审判长开口道:“双方没有再补充的内容了吧,那好,休庭二十分钟,然后宣判。”

听到这话,周云顿时笑了,居然直接就要宣判啊。

不过也正常,这么简单的案子不需要怎么样,证据这么齐全也不可能再翻天。

很快二十分钟过去,审判长当庭宣判,虽然段立伟和朗心公司的合同中充斥着“合作”以及“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的字眼,但实质上确实存在着劳动关系。

这不是合同里说不存在就不存在的。

判决下来,郎心公司不出意外上诉了,这就是为了上诉而上诉,反正只要多拖一天就行。

周云现在并不着急,对方现在可能会做什么,无非就是转移公司的财产。

随便它转移,能转到哪去,现在毕竟只是确定劳动关系,所以也没办法申请冻结。

但只要转移了就会有痕迹,现在可不是以前了,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4年12月生效。

其中第六条规定,行为人为逃避执行义务,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经查证属实,要求其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可以认定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放在以前,一般都是要在判决后转移才算拒执。

但是现在,只要查证你是在诉讼开始后转移的,那就算拒执罪。

况且,周云早已经开始查实际控制人了,路子多的是,只是麻烦了一点。

但周云是从来不怕麻烦的。

时间慢慢过去,上诉自然还是到了安平市中院,中院这次没有开庭审理,直接书面审理后就做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拿到判决书后周云便没有一刻拖延,直接带着判决书来到了长花区人社局。

人社局工伤认定有专门的窗口,周云很快就把材料递了进去。

窗口工作人员这会收下材料后看了看,随即道:“这个你申请工伤认定?已经超过四十八小时了吧?”

一般在这里工作的,那对于工伤认定的规定都很熟,所以在看到那个入院抢救时间和死亡时间后便直接有了判断。

周云闻言道:“虽然这个已经超过了四十八小时,但是,我不知道有一个细节你注意到没,在拔管五分钟后,人就死了。”

“而从当事人被送到医院抢救开始,便处于昏迷状态,一直都靠着呼吸机来维持生命,那在这样的情况下,当事人的家属也不可能为了工伤赔付便直接拔管吧?”

窗口工作人员闻言道:“你和我说这些没用啊,超过了四十八小时肯定是不能认定的,这是明确规定,你看你还是律师,那你应该很清楚。”

周云直接摆摆手道:“行了,咱们之间不用争论这个问题了,你们先认定吧,不管什么样的结果先给我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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