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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腊:我就是宙斯! 第六十二章 法则(上)(月初求月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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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想吃就吃牛肉 分类:玄幻 更新时间:2025-07-03 02:34:40 来源:源1

第六十二章法则(上)(月初求月票~)(第1/2页)

天父乌拉诺斯和四大原始神相比,神力还略逊一丝,但是,没神敢跟祂大声说话。

有些法则就是可以为所欲为。

即便不考虑法则本身,神性、神力、神躯这三要素,也未必是同一等级强度。

实际战斗起来,千变万化,最终的胜负还是要看综合实力的发挥。

至于法则,这个就更复杂了,只能在具体情况下进行具体分析。

大致而言,法则可以分为五种主要类型:

“原初本源型”,这是宇宙最基础、最原始的法则,如物质、虚无、暗、夜、爱欲等。它们是构成宇宙最根本的存在。

“创世本源型”,这些法则与宇宙的形成和演化紧密相连,如大雷霆、光、苍穹、天空、地火水气、繁育生育、创造等。它们是宇宙存在演化与壮大的不可或缺力量。

“至高权能型”,超越具体物质,影响宇宙运行的高阶法则,如死亡、命运、秩序、智慧等。它们是宇宙运转的宏观规则。

“主神权能型”,一些重要领域,如锻造、农业、海洋、地震、战争等。它们是支撑生命发展和影响生命存在的重要力量。

“具象领域型”,指那些与具体现象或元素直接相关的法则,以及因生命存在而衍生的概念存在,如狂风、海啸、黄昏、艺术、音乐、诗歌等。它们是宇宙中存在的现象背后的规则,以及生命发展演化的概念。

这些只是类型,不分上下高低,法则的具体高低从属,要具体看待具体分析。

部分法则之间虽然也分上下高低和从属,但是并不绝对决定战斗的强与弱。

许多复合权柄的上下从属关系更是模糊不清,难以明确界定。

单纯法则之间的争斗,无论是相生相克,还是从属有别,真斗起来,还是要看神祇自身的神性与神力的强弱。

甚至在某些完全无关联的法则面前,仅依靠法则本身,都无法对对方产生任何影响。

就像黄昏和狂风,根本无法相互影响,绘画与音乐也难分胜负。

只不过常规情况下,越接近本源的法则,其神性和神力也就越强大。

随着宇宙的不断完善和法则的日益复杂化,神祇的职责和权柄也会变得越来越复合化和互联化,这是宇宙演进的必然趋势。

许多神祇因此能够掌握多重法则权柄,成为复合法则之神,其力量将更加强大和多元,这也使得等级划分愈发困难,战斗起来的结果也越发难以确定。

另外,同一神既然可以拥有多项法则,成为复合法则之神。

那么,同一法则也可以被诸神共享权柄,这种共享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是法则有主之共享,即该法则有独立的神性自我存在。

在这种情况下,法则之神可以选择将部分权柄分享或赐予给其祂神祇。

但是,这位法则之神始终是拥有绝对的掌控权,能够随时收回共享的权柄,或者对共享者施加各种限制。

这种可以理解为房主把房子分享给别人住,但是仍旧拥有绝对掌控权。

第二种便是无神性之法则共享,这类法则是纯粹的法则,尚未形成独立的神性自我,一旦被祂神掌握,也很难再形成自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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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法则可以被多位神祇共享,其最终发挥出的威能,则完全取决于诸神自身对该法则的理解深度和运用精妙程度,以及其神性与神力的强悍程度。

这就是无主公园了,谁占得地方好,纯看个人了。

大洋系诸神,许多都是被俄刻阿诺斯赐予权柄,亦或共享一些水系法则权柄,有独立法则的也是少数。

原则上,只要拥有法则权柄,就都可以对宇宙的存在产生一定影响。

但是,如果对手的法则本质越是接近本源,其神性越是浩瀚,亦或神力神躯强悍,那么对其施加影响便越是困难,即便能产生作用,其效果也往往差强人意。

若是直接影响法则本身的运用,主要看对方的法则本质和神性。

具体而言,对法则的运用以及发挥出的效果,主要还是取决于神性与神力。

有些法则本身或许并没有那么接近宇宙本源,但若是在不同的神祇手里,凭借其强大的神性与神力施展出来,依旧可以影响整个宇宙。

不过,如果对方可以强悍到“切开”自身与宇宙世界的联系,那么任何法则的影响都将失效。

但是这很难,除了两位神王,其余诸神谁也做不到。

而两位神王也不可能一直切开与世界的联系,祂们毕竟也是要生活在世界之内的。

也就是说,如果有心算无心,神王也可能会中招。

但是,等神王反应过来,那个后果......

反正一般神承受不了。

再就是法则的细化,随着宇宙法则越来越完善,诸多基础法则在不断地衍化细分之下,必然越来越周密庞杂。

原则上,任何拥有自我神性的法则,都是其所司掌法则的绝对主宰。

但是,诸多法则往往相互缠绕、彼此关联,几乎不可能独立于整体存在。

许多法则的诞生,本身就是从更本源、更宏大的某一概念中衍化而出,就像一颗巨树上细分的枝条。

因此,如果某项法则与另一项法则之间存在强关联性,并且前者恰好位于后者更广阔的法则权柄统摄范围之内,那么它必然也要受到其影响或掌控。

这种影响的强度、掌控的力度,取决于关联性的强弱,以及对方权柄覆盖范围的广阔与维度深浅。

譬如,巍峨的山脉法则,相对于广袤无垠的大地法则而言,便处于绝对的从属地位。

尽管山脉已经彻底掌控了自身的法则,拥有独立的神性与意志,但在大地无可置疑的广大权柄之下,它依旧会被间接支配。

但是这种支配不是绝对掌控,山脉神性依旧是有自我的,大地只能通过大地这个更广大的概念来间接操纵影响山脉。

如果山脉就是不愿配合,那大地也只能依靠其至高权柄,以磅礴的神性与浩瀚的神力强行压制操控,然而在这种情况下,大地对其的操纵便会事倍功半,力量消耗巨大而效果不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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