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娶妻媚娘改唐史 第424章 专利与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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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鹰览天下事 分类:历史军事 更新时间:2026-03-06 20:07:34 来源:源1

第424章专利与版权(第1/2页)

冬去春来,神都洛阳的冰雪消融,文学馆内的争论却并未因季节更替而稍减。随着《永昌商法》草案的逐渐成形,一个更加新奇、甚至在许多人看来有些“离经叛道”的议题,被提上了议事日程。这一次,发端并非源于某位学者的奏疏,而是源于两起看似微不足道、却极具代表性的民间纠纷。

一起发生在洛阳南市。一位名叫鲁大的木匠,祖传一手精湛的水车、筒车制作技艺。他耗时数年,反复琢磨,改良了传统筒车的龙骨结构,使其在同等水力下,提水效率提高了近三成,且更经久耐用。他小心翼翼地将这改良后的新式筒车图纸藏于家中,只接一些高价定制活计,生活因此大为改善。然而好景不长,他的一名徒弟出师后,将图纸偷偷摹绘一份,带往他乡,以更低廉的价格承揽工程,甚至将技术卖给了别的匠人。鲁大发现后愤而告官,称徒弟“窃我秘技,断我生路”。可官府审理后却认为,技艺非财物,图纸亦非偷盗实体物件,且“百工技艺,本应流传造福乡里”,徒弟所为虽有背师道,却难以依现行律法定罪,最终只是训诫了事。鲁大血本无归,改良技艺迅速扩散,他失去了赖以生存的优势,郁郁寡欢。

另一起则发生在国子监附近的书坊街。一位穷书生耗费心血,注释、校勘了一部前朝诗文集,自费雕版印刷了数百册,销路尚可,略补家用。不料,另一家资金更为雄厚的大书坊见有利可图,直接雇人买来一本,依样翻刻,因其成本更低、铺货更广,迅速挤占了市场。穷书生找上门去理论,反被对方奚落:“天下文章千古事,先贤诗文乃天下公器,尔不过略加批点,便想独占其利?我刻我的,与你何干?”书生告到官府,得到的回复同样是“无此律条”,只能自认倒霉。

这两起案子,经由不同渠道,最终都摆到了太子李瑾的案头。其时,李瑾正为《永昌商法》中关于“契约”的保护条款能否有效执行而思索,见到这两桩“新奇”案件,心中不由一动。他将案情与自己的想法,同狄仁杰、刘晏等人商议。

“狄公,刘员外郎,你们看此二事。”李瑾将卷宗推过去,“鲁大改良筒车,利在灌溉,实乃惠民之技;书生校勘诗文,亦有助于学问传播。其心血付出,理应有所回报。然现行律法,于工匠之改良技艺,书生之校勘心血,竟无只字保护。长此以往,谁还愿费心改良工具?谁还肯精心校勘典籍?此非挫伤良工巧匠、学子文士之心乎?于永昌新政鼓励农商、昌明文教之旨,岂非背道而驰?”

狄仁杰捻须沉思,他精通律法,熟谙旧例,很快便道:“殿下所虑甚是。然我朝乃至前朝律令,于此类事,确无明文。《工律》多涉官营工匠管理、物料稽核;《杂律》偶有提及‘器物造作不如法’,亦是指粗制滥造、不合规格,而非保护独有技艺。至于文章典籍,向被视为公器,私刻翻印虽有争论,但律无禁止,便是可行。欲加保护,恐需另立新规,且……”他眉头微蹙,“此例一开,牵扯甚广。百工技艺,历来是师徒相授,秘不外传,若以律法保护其‘独有’,是否会阻碍技艺流传,令百姓不得共享其利?文章之事,若人人皆可主张己作不许他人翻刻,是否又会禁锢学问,不利教化?”

刘晏却表现出极大的兴趣,他年轻,思维活跃,对新事物接受度高:“狄公所虑固是。然下官以为,此事关键,在于‘激励’二字。鲁大若不改良筒车,其技不过寻常;书生若不精心校勘,其书亦无价值。其改良、校勘所增之价值,乃其心血所凝。若其心血可被他人随意无偿取用,则人皆坐享其成,谁还愿劳心费力去‘创新’、去‘求精’?保护其一定期限内的独享之利,正是为了激励更多人投入心血,去创造更多更好的器物、更精良的典籍。此所谓‘予之以利,驱之以进’。待保护期限一过,其技艺、其文章自然流入公域,造福众人,岂不两全?”

他越说越兴奋,联想到正在编纂的《商法》:“此理与商法保护‘契约’、保障交易类似。若无法律保障交易安全、保护合法得利,则人皆不愿行商,货殖何以流通?同理,若无法律保障良工、文士之心血得利,则创新、精进之风何以盛行?此二者,一为通有形之货,一为励无形之智,皆为国家富强之要途!”

狄仁杰缓缓点头:“刘员外郎‘激励’之说,颇有些道理。只是,这‘独享之利’如何界定?期限几何?由谁认定?如何防止有人借机垄断寻常技艺、寻常文章,反害公益?此中分寸,极难把握。”

李瑾道:“难,方显立法之必要与价值。可先尝试确立原则,细化条目。譬如,工匠所创新式、有效之器物制法,可向官府(如将作监或州府工曹)呈验,经核实确为创新且有益,则授予其专营其利之权,许其在一定年限内(如五年、十年)独家制造、售卖,或向他人收取一定‘授权’费用。过期则公开,他人皆可仿制。此所谓‘专利’——专享其利也。至于文章典籍,可规定首次雕版印刷者,对其特定的版式、校勘、注释,拥有专印之权,一定年限内,他人不得原样翻刻。但原文章本身(如前人诗文)不在此限。此所谓‘版之权’,保护的是编校、刻印者的心血与投入。”

“专利……版权……”狄仁杰咀嚼着这两个新词,眼中露出深思之色,“名称倒是贴切。然具体操作,仍需详议。譬如,如何鉴别是否真为‘创新’?寻常工匠稍作改动,是否也算?若两人各自独立做出相似改良,又当如何?版权的年限定为多久为宜?如何防止书坊借保护之名,行垄断典籍传播之实?”

文学馆内,关于“专利”与“版权”的讨论,比之当初“平等律”和“商法”的争议,更为新奇,也更为激烈。反对之声主要来自秉持传统观念的学者。

一位老博士痛心疾首:“荒唐!荒唐!百工之术,乃圣人所传,为的是利济万民。岂有设为私密,专享其利之理?此乃与天争功,与民争利之极致!若依此法,鲁班再生,是否也要向天下木匠收取斧凿之资?蔡伦再世,是否也要垄断造纸之利?技艺应该广传天下,惠泽苍生,方是正道!设此‘专利’,是驱使人藏私,阻碍技艺流传,于国于民,有百害而无一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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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位负责典籍校勘的官员也忧心忡忡:“文章乃经国之大业,不朽之盛事。著书立说,本为教化人心,传承文明。若立‘版权’,他人不得翻刻,则穷乡僻壤、寒门学子,如何得窥佳作?学问之道,贵在交流传播,岂可设篱笆以自固?此非鼓励学问,实乃禁锢思想也!长此以往,文脉壅塞,岂是盛世之象?”

支持者则从实际效用和激励角度反驳。

裴谈再次从实务出发:“诸公所言,乃理想之境。然现实是,若无利可图,鲁大之辈不会费心改良筒车,或许至今百姓仍用着费时费力的旧器。若无利可图,书坊不会冒险刊印冷门但有价值的典籍,许多学问或已湮没。保护其一定期限之利,正是为了最终能更广、更好地流传。譬如农人种树,需待其成材,方可伐用。未成材时便任人砍伐,则无人愿种树矣。”

一位来自将作监的年轻官员提供了技术支持:“至于如何鉴别‘创新’,下官以为,可设专门机构或人员,比照旧有器物图样、典籍版本,核查其是否确有‘新奇有益’之处。此非不能为。我监中便有存档历代器物图样,可作比照。”

苏味道则从“名”与“实”的角度调和:“或可不必直接称‘专利’、‘版权’,以免刺激过甚。可仿‘市券’之例,称之为‘新器凭照’、‘首刻文书’。授予‘凭照’、‘文书’者,在一定年限内专营、专印之权,期满则凭照、文书失效,其法式、版样公开。如此,既存激励之实,又避藏私之名。”

争论持续了数月。李瑾和狄仁杰不得不花费大量精力,一方面要说服保守派接受“激励创新”的理念,另一方面也要防止刘晏等激进派将保护范围定得过宽、期限定得过长,以致真的形成垄断,阻碍进步。

最终,在武则天的默许甚至鼓励下(她敏锐地察觉到,这对她推崇的“祥瑞”、“奇技”以及控制舆论或有潜在好处),新律草案中,艰难地加入了关于“新器之法”(专利)和“首刻之权”(版权)的初步条款,作为《杂律》或未来可能独立的《工律》、《文律》的补充部分。内容极为谨慎和有限:

新器之法(专利):规定工匠、百姓若有创造或显著改良“有益国计民生之新式器物、制法”(明确排除了简单模仿或微小改动),可向州县工曹或两京相关衙署(如将作监)呈验图样、实物,经核实无误,并公告一定时限无人提出异议或能证明更早发明后,由官府颁发“新器凭照”。凭照持有人,在五年(后经争论改为三年)内,享有独家制造、销售此器物或使用此制法的权利,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仿制。但兵器、历法、医药等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领域,不在此列,其创新由朝廷专营或酌情赏赐。期满,该器物制法公开,人人可用。

首刻之权(版权):规定首次雕版印刷某部书籍(包括前人文章之汇编、注释、校勘本)者,可向官府(如国子监或州府学官)登记,获得“首刻文书”。在十年内,他人不得原样翻刻其特定版式、编排及校勘注释内容(但可自行重新排版、校注)。保护的是出版者的“编校、刻印之劳”,而非文章内容本身。文章原内容(尤其是经典、前人著作)不受此限。同样,涉及朝廷诏令、历书、科举范文等官方或公共性强的文本,不在此列。

这两条开创性的、但也极为简陋的法律萌芽,被小心翼翼地嵌入到庞大的新律草案中。它们没有独立的篇章,只是作为若干补充条款存在,适用范围狭窄,保护期限短暂,认定程序模糊,执行起来注定困难重重。但它们的存在本身,已具有石破天惊的意义。

当草案中相关条款的抄本,被有意无意地流传出去后,在神都的工匠圈子、印书行业以及部分敏感的士人中,激起了不大不小的波澜。有人嗤之以鼻,认为不过是官样文章;有人将信将疑,暗中打听如何“呈验”、“登记”;也有人,如那落魄的鲁大和穷书生,在绝望中仿佛看到了一线微光。

武则天在审阅这部分草案时,目光在“新器凭照”和“首刻文书”上停留了许久。她对上官婉儿淡淡道:“狄仁杰、李瑾他们,倒是想得远。这东西,眼下看来或许用处不大,麻烦不少。但若能真让工匠多动动脑子,做出些好用的东西,让书坊多印些像样的书……倒也不算坏事。告诉下面,试行之初,规矩不妨严些,范围收窄些。看看成效再说。”

她的态度依旧是实用主义的。保护“创新”是否能带来实际的好处(更好的器械,更多的税收,更有效的舆论控制?),是她唯一关心的。至于“知识产权”、“激励创造”这些理念,对她而言,不过是达成目的的工具。

然而,就是这样简陋的、充满妥协的、带着鲜明时代局限性的条款,如同两颗微弱的火种,被埋进了《永昌律》的土壤里。它们或许会很快熄灭,也或许,在未来的某个时刻,遇到合适的风,能燃起意想不到的火焰,照亮一片未曾被法律之光覆盖的领域——那关于创造、智慧与财富的崭新疆域。

文学馆的窗外,柳枝已抽出新芽。馆内,关于“司法独立”这一更加敏感、也更加根本的议题,即将被提上日程。而“专利”与“版权”的争论,仅仅是这场试图重塑帝国法律根基的宏大乐章中,一段虽然新奇、却注定充满争议的前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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