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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档2000:我在旧案里缉凶 第51章 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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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吃啥掰我一块 分类:科幻 更新时间:2025-09-09 15:49:13 来源:源1

2006年10月25日上午九时整,仙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

国徽高悬,庄严肃穆。

能容纳百余人的旁听席座无虚席。

中间区域,仙台大学的师生代表正襟危坐,神情凝重。

后排挤满了来自省内外多家媒体的记者,相机和笔记本早已准备就绪。

空气凝滞,只剩下书记员敲击键盘的细微声响和偶尔压抑的咳嗽声。

法警将被告人张远带入法庭。他眼窝深陷,目光始终低垂,回避着所有投来的视线。

他在被告席坐下,法警立于其身后。

审判长及两名审判员、一名人民陪审员步入法庭,全体起立。

“传被告人到庭。”审判长的声音沉稳有力,回荡在寂静的法庭内。

核实被告人身份、宣布案由、告知诉讼权利……

程序逐一进行。审判长敲下法槌:“仙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现在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张远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现在开始法庭调查。请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起身,清晰有力地宣读起诉书:

“被告人张远,男,1982年5月出生,汉族,捕前系仙台大学医学院研究生……2006年9月期间,被告人张远因对被害人林浩获得赴美交流名额心生不满,认为林浩在导师面前诋毁自己,遂产生报复之念。”

“张远利用其参与实验的便利,于9月8日私自藏匿少量剧毒化学品N-二甲基亚硝胺原液。、”

“9月9日,其在校外化工店购买注射器、玻璃瓶,并通过二手交易购得旧保温杯用于分装、储存毒液。”

“自9月6日起至9月10日,张远多次趁302宿舍无人或室友熟睡之机,使用注射器将毒液注入宿舍公用饮水机内。”

“9月10日晚,被害人林浩饮用该饮水机的水后,出现严重中毒症状,急性肝肾功能衰竭,经送医抢救脱离生命危险,但造成不可逆的健康损害,损伤程度经鉴定为重伤一级……”

“被告人张远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

起诉书字字清晰,指控内容令人心惊。旁听席上响起一阵压抑的议论声,林母的抽泣声隐约可闻。

公诉人随后开始举证。物证:被起获的蓝色旧保温杯、玻璃注射器、棕色小玻璃瓶、从保温杯内提取的残留毒液样本、饮水机部件提取物……均当庭出示,并由鉴定人说明了毒物检测结果。

书证:张远9月8日的实验记录本原件及鉴定意见、其在诚信化工店的刷卡消费记录、与二手卖家的通话记录清单……一一呈堂。

证据链条在公诉人沉稳的陈述中一步步收紧,指向清晰无疑。

“传鉴定人陈默出庭作证。”

陈默身着深色夹克,步伐稳健地走入法庭,在证人席站立宣誓。

公诉人首先提问:“陈默先生,请向法庭说明您在本案侦查过程中所参与的工作及主要发现。”

陈默面向法庭,语调平缓客观:“我受市公安局刑侦支队邀请,参与本案现场复勘及案情分析工作。主要发现有三点。”

“第一,在现场复勘302宿舍饮水机时,我注意到底座与地面接缝处易残留微量物质,建议技术队对此前忽略的缝隙进行重点取样。”

“后经检测,该处缝隙提取物中检出与保温杯内残留液相同的N-二甲基亚硝胺成分。这证实了投毒地点确为该饮水机。”

“第二,在审阅被告人张远9月8日的实验记录时,我发现其记载的大鼠给药剂量,经计算远超该毒物对实验动物的半数致死量。”

“就此,我咨询了省医科大学毒理学专家刘教授。刘教授明确表示,按该剂量注射,大鼠不可能存活至48小时并呈现记录中所描述的‘标准’肝脏病变。”

“该实验记录存在根本性逻辑错误,系伪造可能性极大。这一破绽为突破被告人心理防线提供了关键切入点。”

“第三,通过排查被告人张远案发前的行踪,侦查员发现其于9月9日有购买注射器、玻璃瓶及旧保温杯的行为。”

“这些物品非常适合用于分装、储存及投放液体毒物,尤其是旧保温杯,不起眼且能一定程度密封减缓挥发,与其后续投毒行为形成了连贯的证据支撑。”

张远的辩护律师在交叉询问时起身:“陈默先生,你刚才提到实验记录剂量问题。是否存在一种可能,即被告人仅仅是记录失误,而非故意伪造?毕竟学术实验中出现笔误并非罕见。”

“反对。”公诉人道,“该问题属于主观推测,且鉴定人已说明咨询过专家意见。”

审判长:“反对有效。证人仅需就客观发现作答。”

陈默补充道:“实验记录不仅涉及剂量,还包括对动物状态的描述。根据专业常识,超大剂量下动物不可能呈现记录中的状态。这并非单一笔误可以解释。”

辩护律师再次提问:“监控录像显示我的当事人在饮水机旁停留,但时间很短。是否可能只是偶然停留,并非进行投毒?”

“单独看这段录像,存在这种可能性。”

陈默承认,但随即话锋一转,“但当其与被告人购买工具、私藏毒物、实验记录造假、室友证言、物证检验结果等一系列证据相互印证时,这种偶然性的概率就变得极低。”

“刑事侦查讲究证据链的完整性和闭合性,而非孤立看待某一环节。”

辩护律师试图再问,审判长提醒:“辩护人,询问应围绕证人证言本身,勿做过度延伸。”

质证环节结束。陈默的证言逻辑清晰,分析专业,有效巩固了公诉方指控的基础。

法庭辩论阶段。

辩护律师发表了辩护意见,其核心观点与之前赵律师准备的辩护策略一致:张远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构成坦白,悔罪态度明显,且其家属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

“提交了张远在校期间获得的奖项证书、导师及同学关于其平时表现良好的证明、以及张家筹措的医疗费预付款凭证。请求法院充分考虑上述从轻减轻情节,对张远从宽处罚。

公诉人则对此进行了反驳:“被告人张远作为医学研究生,明知N-二甲基亚硝胺的极高毒性,仍出于嫉妒动机,有计划、有预谋地多次向同学投毒,意图非法剥夺他人生命。”

“主观恶性极深,犯罪手段隐蔽残忍,社会危害性极大。虽因被害人送医及时而未造成死亡后果,但已致其重伤,造成永久性健康损害。”

“其坦白、悔罪等情节,不足以抵消其罪行的严重性。建议法庭依法严惩。”

随后,林浩的代理律师钱律师代表林浩家人发表了附带民事诉讼意见。他出示了厚厚一叠医疗费用清单、后续康复治疗预估方案及费用说明。

“截至今日,林浩的医疗费用已累计超过二十八万元人民币。根据医院出具的证明,其肝功能严重受损,需长期服药并定期复查,后续抗排异、康复治疗费用难以估量,且其劳动能力已基本丧失。”

“此外,此次事件给林浩及其家人带来了极其严重的精神创伤。”

“我们要求被告人张远及其法定代理人赔偿医疗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康复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五十万元。”

“被告人的行为毁掉了一个优秀青年的未来和一个家庭的幸福,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我们坚决反对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最后的被告人陈述阶段。

审判长示意张远起身发言。他颤抖着站起来,械具发出轻微的碰撞声。他低着头,声音嘶哑而哽咽,几乎难以听清:

“我……我知道自己错了……我真的知道错了……我不该因为嫉妒,就……就鬼迷心窍,做出这么残忍……这么愚蠢的事情……我对不起林浩,对不起他的爸爸妈妈,也对不起我自己的爸爸妈妈……”

他抬起头,泪水流过苍白的脸颊,“我愿意赔偿,我愿意尽我一切能力赔偿林浩的损失……我只求他能好起来……我只求……求法院能给我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陈述完毕,他瘫坐在椅子上,肩膀剧烈抖动。

审判长环视全场:“本案庭审结束。合议庭将对本案进行评议,择期宣判。现在休庭!”

法槌敲响。法警将张远带离法庭。旁听席上的人群在压抑的议论声中开始缓缓离场。林浩父母在亲友搀扶下离开,张远父母则呆坐原地,良久未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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